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0114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2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S387520M120120036500《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117431.3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312100.3元,从2014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117431.38元按编号为S387520M120120036500《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S387520M320120036571《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的垫付款本金2282656.7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为999090.01元,从2014年11月29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垫付款本金2282656.71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206251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被告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6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3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李德星、徐幼芳、章顺全、李江梅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40元由被告张家港沃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李德星、徐幼芳、章顺全、李江梅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时间
2016-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