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畅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0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1003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夏畅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淑华126000.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附金钱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夏畅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时间
2017-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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