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明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7********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2民初408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1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敏尚欠原告陈文峰借款本金350 000元,借款利息19 395元(2018年1月9日之后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4.75%另行计算),借款本息合计369 395元,限被告赵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给原告陈文峰。 二、被告龙明武对被告赵敏应清偿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赵敏、被告龙明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1元,由被告赵敏、被告龙明武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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