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万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02民初1166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1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盛陈英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被告王万利偿还给原告盛陈英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 150元,由被告王万利、李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时间
2017-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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