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61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3766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7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9月26日欠息231961.89元;以6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7.2645%计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9675%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在借款到期前按照年利率7.2645%计收复利、在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10.8967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62319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戴健英、何建荣对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750万元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860元,由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戴健英、何建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2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9331261XB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同里镇科技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