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61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676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27万元,利息113943.97元、罚息128135.64元(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以及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0405%计算);二、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67483元;三、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建荣、戴健英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何建荣、戴健英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380016.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何建荣、戴健英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就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132台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的拍卖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何建荣、戴健英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1元,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该部分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时间
2019-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建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9331261XB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同里镇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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