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向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2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7068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向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有斌归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司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钱向群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