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伊娜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7240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伊娜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宗兰、被告刘立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天津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64882元及利息(以欠款7648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天津市伊娜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立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天津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890元及利息(以欠款248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天津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1元,保全费4510元,合计1042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伊娜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立华、王宗兰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宗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1550388812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村大北公路家乐北1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