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4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4民初2806号
案号
(2021)冀0434执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金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耀强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耀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葛金星负担555元,原告张耀强负担2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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