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03********0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2民初1092号 |
案号 |
(2021)冀0432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露峰欠款75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志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