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2********3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38民初495号
案号
(2021)冀0638执1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明、潘福祥、雄县天将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世苓借款本金217000元,利息20615元,共计237615元(利息按月利率5‰自2019年5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5‰顺延计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潘明、潘福祥、雄县天将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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