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151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98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本金120 824.87元、分期手续费5 301.07元,截止至2020年9月9日的利息16 614.23元、取现利息138.84元、违约金16 793.43元;二、被告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及复利(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标准计算,按月计收;同时本判项总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 746.72元,由被告尹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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