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任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6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2387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1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任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小林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2017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394元,由被告杨任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