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任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6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1民初2387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1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任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小林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2017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394元,由被告杨任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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