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8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汝远货款本金人民币90101元;二、被告曾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汝远上述货款自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产生利息共计人民币26489.69元,并承担上述货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肖汝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计1381.5元,由被告曾南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