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6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84民初924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蒋志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1.3分向原告蒋志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恒波对被告唐波偿还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0元,由被告唐波、李恒波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蒋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