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6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84民初924号
案号
(2021)黑0184执1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蒋志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1.3分向原告蒋志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恒波对被告唐波偿还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0元,由被告唐波、李恒波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蒋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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