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商初字第00713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恢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8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同时,被告还应承担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及自2016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2.5%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超过四倍标准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唐如海、唐芯对被告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唐如海、唐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3500元,由被告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唐如海、唐芯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如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大道西侧、飞鸟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