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明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2494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明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5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宝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75304.49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自2019年9月1日起,以1829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478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7510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57126.25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明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宝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徐洪明对被告苏州市明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金宝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61983630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54元,由被告苏州市明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丹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5866259204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平江区西北街1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