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鹏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3********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802民初2151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2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文峰、关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140883.87元,利息10274.42元,罚息1695.81元,共计152854.1元及2019年2月27日之后的借款本金140883.87元的利息,按月利率5.12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对抵押物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花南路4号万象华城10-1-702室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鹏腾、贺向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鹏腾、贺向泽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峰、关素萍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7元,由被告李文峰、关素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