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4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297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红梅与被告张孟辉离婚;二、婚生女张允一由原告李红梅抚养。被告张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张允一抚养费1425元至婚生女张允一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张孟辉可随时探视婚生女张允一,原告李红梅予以协助;三、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新区10栋1单元202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被告张孟辉所有。被告张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梅家具家电折价款5000元;四、被告张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梅承诺款50000元;五、被告张孟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被告张孟辉偿还;六、驳回本案原告李红梅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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