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鑫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2********1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刑初308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5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志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陈向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三、被告人蒋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四、被告人黄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五、被告人罗润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六、被告人白财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十八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七、被告人狄晓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十八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八、被告人支中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十八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九、被告人邓鑫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十八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十、被告人邝情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十八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十一、被告人罗润奎、白财森、狄晓垚、支中瑶、邓鑫鹏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志刚、陈向忠、罗润奎、蒋涛、黄渡、白财森、邝情鑫的违法所得;十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