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4263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6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 6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分别为102.20元、325.89元,此后利息、罚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汤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支付律师费1 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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