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惠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0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武邹商初字第0045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恢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惠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华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被告朱惠新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