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庆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882民初593号
案号
(2021)黑0882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阳借款本金1 554 714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被告康晓艳、谷庆哲、马春发、周天龙、刘建力、富锦市永发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乐尔康餐具清洗消毒配送中心对前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876元,原告石阳承担4 08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18 792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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