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1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802民初2780号 |
案号 |
(2021)湘0802执恢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文自愿支付原告侯德永菊花石补偿款39 000元,限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34 000元;二、原告侯德永自愿在被告彭文支付完第一笔菊花石补偿款5000元后十日内将菊花石拖走,拖走的费用由原告侯德永自行承担,若在第一笔款项付清后原告侯德永逾期未拖走,被告彭文不再承担保管责任;三、原告侯德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原告侯德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