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1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802民初2780号
案号
(2021)湘0802执恢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文自愿支付原告侯德永菊花石补偿款39 000元,限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34 000元;二、原告侯德永自愿在被告彭文支付完第一笔菊花石补偿款5000元后十日内将菊花石拖走,拖走的费用由原告侯德永自行承担,若在第一笔款项付清后原告侯德永逾期未拖走,被告彭文不再承担保管责任;三、原告侯德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原告侯德永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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