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时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06********2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91民初166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3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72455元及截至2021年3月3日的违约金8000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8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4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4万元;余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3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9173元,由被告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三、若被告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方加收自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违约金,有权就被告的全部未还款项包括违约金、迟延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38辆机动车(车辆牌号详见附件一抵押车辆清单)及33台*发动机*柴油机、2台*工业车辆*叉车(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为43302201901376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郑时杰对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时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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