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5********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1649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0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4625276】。(2019)粤1971民初21527号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广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海波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已经解除;二、限被告邓海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7983.33元(其中租金63.33元、违约金950元、赔偿款400元、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广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83元(原告东莞市广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广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6.64元,被告邓海波负担76.19元。(2019)粤19民终1649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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