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9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5939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国强、王梅珍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江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共计85万元,该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25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42500元,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42500元,于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42500元,被告王国强、王梅珍另应承担借款85万元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偿付款项优先冲抵本金)。二、被告王国强、王梅珍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原告苏州江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就到期未履行款项、所有未到期款项(含利息)及违约金10万元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苏州市澄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婷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63元,由原告与四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原告苏州江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于2022年11月底前一并支付原告)。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3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