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4892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耀华、郭卫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6912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季福钱、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90元,由被告何耀华、郭卫勤共同负担,被告季福钱、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福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744807210N |
登记机关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龙港三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