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67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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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并偿付相应罚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二、如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和路北侧、顺风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吴国用(2013)第4003599号,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4063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顾评、吴斌对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在实现担保物权后的不足部分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0元,由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顾评、吴斌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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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以西庞金工业坊(科技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