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7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3631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常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22日利息73488.17元、2017年6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 二、常州常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48404元。 三、如常州常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蔡大庆、孙文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延陵西路99号1708室房屋、常州江南佳园2幢丙单元1603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蔡大庆、孙文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69元,减半收取33084.5,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84.5元,由常州常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蔡大庆、孙文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方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1371564603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经开区富民路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