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郁金香门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商初字第01181号 |
案号 |
(2014)园执字第01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建明、姚火仙确认尚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59971.55元、欠息人民币10096.27元(截至2014年4月22日)及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10.92%计算的罚息、复利,还款方式为:于2014年6月20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余款于2014年7月20日前结清。(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账号626552793,户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二、被告姚建明、姚火仙于2014年7月20日前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钱峰、夏美芳、周忠平、李燕、郁建明、孔明珍、钱新、徐蕾、苏州郁金香门窗有限公司、苏州市莱纳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和鑫漂染有限公司、苏州市鑫新涤纶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建明、姚火仙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的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4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43元,由被告姚建明、姚火仙、钱峰、夏美芳、周忠平、李燕、郁建明、孔明珍、钱新、徐蕾、苏州郁金香门窗有限公司、苏州市莱纳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和鑫漂染有限公司、苏州市鑫新涤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29 |
发布时间 |
2014-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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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郁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25203331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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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马舍村周公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