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3723号 |
案号 |
(2019)苏0481执3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7240078.2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7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952%计算);二、被告谈怡彤、东海、谢治国、谈松林对被告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溧阳市燕城大道269号6层的房屋(溧房权证溧阳字第151534号)和溧阳市燕山新区燕城大道南侧的土地(溧国用2014第13885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在104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3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38元,由被告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谈怡彤、东海、谢治国、谈松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为623263610011244528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谈松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557141994Y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竹箦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