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01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5479号 |
案号 |
(2019)苏0508执2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陆雪康应归还原告借款250万元、支付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9月2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9月2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8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12000元。如被告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陆雪康任一期不能按期履行,则需支付原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万元)。二、如二被告任一期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款项、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与二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0165元,减半收取15083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平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白洋湾街道申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