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P56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8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梁思卫、第二被告梁海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晓丹偿还押金22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晓丹其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6元,其中463元由原告负担,其中463元由第一被告梁思卫、第二被告梁海燕负担。公告费用260元由第一被告梁思卫、第二被告梁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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