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P56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8号 |
案号 |
(2017)粤1302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梁思卫、第二被告梁海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晓丹偿还押金22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晓丹其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6元,其中463元由原告负担,其中463元由第一被告梁思卫、第二被告梁海燕负担。公告费用260元由第一被告梁思卫、第二被告梁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