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57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恢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喻辉、安徽创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金龙、钱群借款本金90万元,并以所欠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胡彪对被告喻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金龙、钱群借款本金40.3万元,并以所欠本金4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