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廉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2********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56号
案号
(2018)粤0881执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钟晓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亚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钟廉明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钟晓华、钟廉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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