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2648号 |
案号 |
(2019)赣0730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邓小林、温燕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福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邓小林、温燕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