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38民初2121号
案号
(2018)冀0638执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喜奎、刘景华共同偿还原告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1500元(自2017年7月13日开始至2017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月息1.8%计算,以后顺延,还清为止), 两项合计53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共计7778元,由被告韩喜奎、刘景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3-27
发布时间
2018-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