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38民初2121号 |
案号 |
(2018)冀0638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喜奎、刘景华共同偿还原告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1500元(自2017年7月13日开始至2017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月息1.8%计算,以后顺延,还清为止), 两项合计53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共计7778元,由被告韩喜奎、刘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