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3********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峡民初字第344号
案号
(2017)赣0823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谢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谢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时间
2017-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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