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伟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1********2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302执6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连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960.5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58960.54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2.5‰计算)。 二、被告莫伟忠、洪浩德、冯桂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连英、莫伟忠、洪浩德、冯桂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时间
2017-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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