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景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2********6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2民初971号
案号
(2020)冀0922执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广清偿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以月利率11.593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7.3906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被告邓景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刘广斌与被告李承俊在最高额9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被告刘广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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