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修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424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龚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8885.44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服务费5948.95元,共计24834.39元,并按贷记卡申请表中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欠款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龚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22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