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6民初1602号 |
案号 |
(2018)赣0826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廖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建筑物资租金258842元及违约金25884.20元; 二、驳回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66元,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646元,被告廖燕平承担542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