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水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4********6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干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年干执字第00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饶建军、杨勤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邮政银行新干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4999.9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至2014年11月21日止为4014.82元,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4.58%计息,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左小红、饶伙明、饶伙根、龚水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2-06
发布时间
2015-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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