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2民初4169号 |
案号 |
(2017)津0102执2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国凯返还原告杨伯其借款本金2502800元; 二、被告宋国凯给付原告杨伯其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按所欠借款本金2502800元的年利率6%计算); 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宋国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杨伯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22元,减半收取18211元,由原告杨伯其负担4206元,由被告宋国凯负担140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