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凌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02民初7299号 |
案号 |
(2019)鲁1102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凌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4 970.21元; 二、被告王凌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4 970.21元的利息(利息以54 970.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王凌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