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书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0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3刑初85号 |
案号 |
(2019)冀0133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书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朱士杰24700元,朱善敏9900元;三、追缴赵县汇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505794.3元、赵县洪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28703.44元、赵县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9900元、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478979.48元、石家庄福金圆通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所得4958.33元返还给各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书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朱士杰24700元,朱善敏9900元;三、追缴赵县汇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505794.3元、赵县洪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28703.44元、赵县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9900元、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478979.48元、石家庄福金圆通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所得4958.33元返还给各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