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5********7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4民初1284号 |
案号 |
(2018)湘0304执1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龙杰、符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借款本金76 000元及利息23 101.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后续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龙杰、符新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