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兵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8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285号 |
案号 |
(2016)粤0705执1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蔡兵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滞纳金50711.02元(透支本金48006.66元,透支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7月15日是2704.36元)及自2015年7月16日至透支款还清前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财产保全费527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蔡兵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6-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