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2********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二初字第248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乔增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徐国煤款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乔增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